條款及細則
1. 活動名額 30 名,如報名人數超出上限,評審委員會根據參加者遞交之個人覆歷及作
品進行甄選。
2. 所有參加者必須繳交按金港幣 1,500 元,完成活動後將會全數退回。
3. 團員必須完成全部行程及按時遞交報告後,才被視為完成交流團之所有行程。
4. 如參加者因個人原因缺席、提早離團或退出活動,主辦單位將會扣除已繳交之按金。
5. 參加者若要求退出活動,必須以電郵通知辦理有關手續,電話通知恕不接受。
6. 參加者必須同意本協會在必要時有權單方面修訂行程活動內容。
7. 參加者必須按照本協會之行程出發,不得提早出發、中途退出或延期逗留。
8. 參加者必須遵照主辧單位指示,準時出席一切安排之行程及活動,並遵守有關住宿安
排,不得私自離團。
9. 參加者必須參與本協會行程內之所有活動。
10. 參加者必須同意其本人有關參與是項活動的照片、短片、文章及意見等供本協會在合
法的公開場合下作活動宣傳及報導之用途。
11. 參加者必須嚴守香港及當地之法例,嚴禁進行任何未經主辦單位批准之活動,如政治
宣傳、賭博等。另外,亦嚴禁團員在交流團進行期間玩任何電子遊戲、啤牌、麻雀等
賭博成份遊戲。
12. 參加者必須遵守主辦單位導師或接待單位人員所安排的程序及指示行動。若不遵守指
示或私自行動,而引致意外發生,主辦單位概不負責。
13. 若遇如戰爭、政治動蕩、恐怖襲擊、天災、疫症、惡劣天氣等不可抗力因素的情況,
活動將會延期進行。本協會保留上述規定及所有內容變更之權利。
14. 如遇任何爭議,香港演藝界內地發展協進會將保留最終決定權。